引用:
原帖由 qilupec 于 2011-4-10 11:11 发表 
有关部门管理不利是中国频繁出现此类事故的主要原因。出现类似事故应当首先追究主管部门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杜绝继续发生类似的惨案。
这岂仅仅是“主管部门”的责任,能解释得了,能负担得起的。
政权官僚资本化,政治体制向上负责,缺乏监督制衡,结构上没有独立的制衡,没有下层的监督,只是在依靠一体化的政权本身的自觉自省,当整个肌体逐渐腐化糜烂,即便惩办“主管部门”,也不过是为缓解社会矛盾而敷衍支应,得过且过地撞一下钟罢了。社会规则和良知正是在这种畸形体制钳制下一步步扭曲。 与资本勾结或直接参与其中的政权体制已蜕变为一种谋利工具,一个血吸虫阶级,必然成为经济发展以及其他各个方面健康发展的阻碍,各种无序乱象会越来越“频繁”和向各个领域蔓延。所以当一党专政向上负责的模式一步步失去其讲求先进奉献的思想基础和代表下层群众利益的组织基础后,不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只能“亡党亡国”,晚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只能无药可救。当社会经济矛盾积累到阈值,则触发某种形式的社会革命破坏之、解决之、舒缓之。
另二楼:社会治安坏,不能怨犯罪分子没道德,经济秩序坏,不能怨奸商没良知。人是很聪明,很懂得权衡利弊得失,适应环境的,“奸商”们尤其擅长计算利润和风险。没有什么社会的秩序是靠道德、良知维系的,这也是国家、法律的职责所在和存在根源之一。
另一楼,香港、美国等等,鲜见这类事件,那是因为经济和法治秩序上是良性的,是长期的有序形成的,投机的收益与风险相比往往得不偿失。美国有类似欺瞒事件,企业的下场一般就是政府重罚、巨额赔偿直至破产、刑事责任。中国则首先“有关部门”玩忽职守反正没什么监督和追究,企业又往往与官员、地方政府有所关联而受到庇护。群众的权力只能“呼吁”或“反映”(据说还有爱被拦截的信访和不大靠得住的行政诉讼法?)。中国的法律法院甚至是站在造假一方的。王海仅依可怜兮兮的“假一罚二”规则捡漏打假就已经不能为法律法院所容而被认定是投机行为,就是对假冒伪劣的虚假繁荣的经济秩序的赤裸裸的庇护和鼓励。而题外话——药家鑫们的作为又岂仅仅是教育失当缺乏良知所能解释,社会岂不是教育每个人的最好的课堂,其作为岂不是对“轧残不如轧死”的蔑视生命的法律逻辑的最好诠释。
[
本帖最后由 freeabc 于 2011-4-10 16:2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