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er 发表于 2008-5-28 17:20 只看TA 1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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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_嫖娼之安全第一(警察抓卖淫嫖娼的常见手法) 嫖娼之安全第一(警察抓卖淫嫖娼的常见手法)朋友们,有了钱,又有时间去打炮。哪怕鸡难看也好,价钱贵也好,也就顶多郁闷下。。。 可别被抓了哦,哈哈。 忠告下,表面光鲜,有家庭,有工作,又有社会影响的炮友。本人在红灯区开过旅馆,以下是我的所见所问,以及深入鸡层考察采访的总结。 1。地方越隐蔽越安全吗 那你就想错了,所有比较大的红灯区都是经过政府方面的默许。他们也觉得既然有炮友和鸡的事实存在,划定范围也就比较好管理和掌握动向。 在共产党眼皮底下能看见,总比搞地下工作来的好。 开鸡店也好,按摩,足浴,休闲,宾馆,,,,,你得按规矩来,上头的下达文件精神,派出所同志会给你及时传达。但你要纳税,要纳共产党的税,还要上交管辖派出所的保护费。以及管辖民警的茶水费。各种费用都要及时交纳。 有关系的要打通上下关系。有大官罩的下面的管辖民警的茶水费也少不了的。 所以做鸡的说生意难做,不是没生意,而是税太重。 没去派出所登记偷偷开的鸡店不会安全,那才是他们打击的对象,还有像野娼,暗娼这类的。 也就是说你诚实纳税了,到时候上面检查,他会提前通知,叫停业两天。 越招摇的,场面越大的。说明势力大,上下关系打通了。安全系数还是高。 2。派出所为完成任务和鸡相互勾结 派出所也有经济,和成绩任务。和鸡串通说好了,碰巧逮到你这冤大头,狠狠罚款。 你和鸡被抓一起进去,要鸡指证你嫖娼。录口供要你描述嫖娼经过,还问要不要通知你家人。 不一会鸡就放回去了,背后鸡还和警察说说笑笑。 你怕影响搞大,死要面子,罚了款还要说谢谢警官。 3。利用下钩子的办法,鸡和嫖客通吃。 我们常说的托儿,去化装嫖娼。一般不常是民警出面,民警的面孔太熟悉,老鸡都认识。主要是民警的线人或协警之类的。 鸡也是最怕这招,他们两个派出所相互下钩,两个管辖区的你查我的,我查你的。 碰上这个你也就该倒霉,能交罚款出来人就行。有关系你也不好找啊。问下什么事进去的你怎么说啊,说打炮打进去了,被人下钩子钩住了。 鸡被抓了也没办法,不是自己辖区的,怎么说情啊。还是乖乖交罚款。 4。司法解释和处罚力度 严格区分卖淫嫖娼行为与其他行为的界限。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实施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严禁以罚款代替刑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行政拘留。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进行处理时,按照以下量罚基准执行:对卖淫嫖娼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具有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卖淫嫖娼、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初次卖淫嫖娼、因生活所迫初次卖淫等属于“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对卖淫嫖娼人员,除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对具有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收容教育;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罚款。对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因具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以及70周岁以上人员实施卖淫嫖娼等情形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时,应注意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隐私权。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应当强制进行性病检查。对患有性病的,进行强制治疗。[各个省的处罚条例不尽相同,但罚款是免不了的,对明知自己有性病的还要继续卖淫嫖娼的,可以依据刑法判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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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l_along 发表于 2008-5-29 14:22 只看TA 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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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学习了,不过没想过去找小姐,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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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root2004 发表于 2008-5-30 14:48 只看TA 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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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谓风险和效益是并存的,没有绝对安全的事情,只是要看值得还是不值得而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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